一审案号:(2016)苏03民初369号 二审案号:(2018)苏民终1164号 裁判要旨 改编主要是利用原有作品的基本内容,在原有作品的基础上,通过改变作品的表达方式,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电子游戏与小说是作品的不同表达方式,判断电子游戏是否是在原有小说的基础上进行改编而构成实质性相似时,应当主要审查电子游戏是否使用了原有小说中独创性表达的人物、人物关系、技能、故事情节等构成元素,并考虑电子游戏利用小说作品中独创性内容的比重。 案情摘要 原告: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玄霆公司) 被告:成都吉乾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吉乾公司)、四三九九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四三九九公司) 《斗罗大陆》系唐家三少(张威)创作的奇幻小说。张威将该小说的游戏改编权独家授予玄霆公司。同时,张威还创作了《斗罗大陆外传:神界传说》。吉乾公司通过多次转授权获得《斗罗大陆:神界传说》的游戏改编权。后吉乾公司开发了新斗罗大陆(神界篇)游戏软件,并与四三九九公司签订了分成合作协议,协议载明游戏的著作权人是吉乾公司。玄霆公司认为,吉乾公司、四三九九公司未经许可,侵害了其对涉案《斗罗大陆》作品的改编权,遂诉至法院。 一审、二审法院均认为,涉案游戏属于大型游戏,如对所有章节进行公证,玄霆公司需要支出巨大成本,无疑增加了权利人的举证难度和维权成本,有违公平、效率原则。电子游戏与小说是不同的作品表达方式,判断二者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时,不能仅以游戏使用小说文字数量的比重进行判断,应综合判断其是否使用了小说中独创性表达的人物、人物关系、技能、故事情节等元素,并考虑小说中独创性的内容在游戏中所占比重。在判断游戏所使用文字的比重时,可以对游戏资源库文件反编译,以辅助确定游戏是否使用了文字作品中具有独创性的内容。吉乾公司开发的游戏大量使用了《斗罗大陆》小说中人物和魂兽名称、人物关系、技能和故事情节等元素,与涉案《斗罗大陆》小说构成实质性相似。吉乾公司未经玄霆公司许可开发涉案游戏,侵害了玄霆公司享有的改编权,故判决吉乾公司赔偿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00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手机游戏侵犯文字作品改编权的认定问题。首次通过对游戏软件资源库反编译,提取其中的内容与文字作品的内容进行比对的方式,确定侵权游戏利用他人作品独创性内容的比重,提高了审判效率、拓宽了审理思路,是维护文化创意产业健康发展、妥善处理涉互联网著作权保护新问题的鲜活司法实践。
斗罗大陆手游版权侵权纠纷案
斗罗大陆手游是一款备受欢迎的游戏,然而,该游戏却陷入了版权侵权纠纷。以下是该案件的典型案例:
原告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是斗罗大陆手游的著作权人,他们发现被告北京畅游时代数码技术有限公司未经授权,在其运营的游戏中使用了斗罗大陆手游的游戏角色、场景和故事情节等元素,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 5000 万元。
被告则辩称,其使用斗罗大陆手游的游戏角色、场景和故事情节等元素是基于与原告的合作协议,不存在侵权行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 5000 万元。
该案件的典型意义在于,它强调了著作权保护的重要性,同时也提醒了游戏开发者在使用他人作品时要注意合法授权,以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山东插画版权登记服饰版权注册加急广东插画版权申请加急图片申请版权福建照片作品版权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