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北京新东方大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主张成都墨墨科技有限公司开发的 墨墨背单词 APP软件侵犯其《24天突破高考大纲词汇3500》等39本单词书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同时,新东方公司认为涉案软件使用了新东方公司具有显著性与知名度的 恋练有词 及 词以类记 系列图书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新东方公司主张的单词选择、划分、排序不具有独创性,无法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汇编作品,墨墨公司未侵犯其著作权。新东方公司提出的关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张,亦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海淀法院判决驳回新东方公司的诉讼请求。新东方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新东方公司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法律分析】 要判断涉案的单词书是否构成汇编作品,先要分析其是否具有独创性。首先,关于利用词根词缀选择单词,词根词缀是英语单词中的客观存在,不同人利用该方法对英语单词进行选择时将得到基本相同的汇编结果,这种方法能够被量化,不存在个体的差异,无法体现汇编者本身的主观选择,无法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其次,关于单词的划分与编排,涉案图书中无论是按照字母顺序、考试频率亦或是新东方公司主张的按照词根词缀方法、单词含义类型进行的划分,都属于一种客观存在的分类排序方法,这些方法所产生的划分结果有限,没有给汇编者留下才智发挥的空间,没有构成独创性表达。因此,新东方公司所主张的单词选择、划分、排列内容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具有独创性的表达,不能作为汇编作品予以保护。
单词书不具汇编作品独创性
单词书通常是将词汇按照一定的规则和顺序进行编排,以便于学习和记忆。然而,这些单词书并不具备汇编作品的独创性。
汇编作品是指对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在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上体现独创性的作品。构成汇编作品的前提是对内容的选择或编排具有独创性。
对于单词书来说,词汇的选择是基于语言的共通性和学习的需要,而不是个人的创作。单词书的编排通常也是按照字母顺序、主题分类或其他常见的方式进行,这些编排方式并没有体现出独创性。
虽然单词书的编者可能会对词汇进行整理和分类,但这种整理和分类是在已有词汇的基础上进行的,并没有创造出新的词汇或表达方式。因此,从独创性的角度来看,单词书不属于汇编作品。
此外,单词书的目的是为了帮助学习者快速有效地记忆词汇,而不是展示独创性。它们通常是为了满足市场需求而编写的,更多地关注实用性和效率。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单词书本身可能不具备独创性,但单词的组合和运用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构成作品。例如,一首以单词为主题的诗歌或故事,可能会体现出作者的独创性。
总的来说,单词书作为一种工具书,其主要价值在于提供词汇和学习方法,而不在于独创性。在法律和版权领域,对于单词书的使用和保护也有相应的规定和限制。上海平面设计版权登记美术版权注册摄影作品版权登记雕塑版权申请山东美术作品版权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