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近代版权立法肇始于清末变法修律运动,其标志是1910年《大清著作权律》的颁布。然而,该法未及充分实施便已进入中华民国。民国时期版权法律制度又有进一步发展,并初步形成了较为完整的版权法律体系。民国虽然只有短短38年,但却是中国版权法律制度第一次真正付诸实践的历史阶段。查阅北京市档案馆馆藏版权案例可以发现,当时版权诉讼案件数量不少,当事人的权利意识普遍较高,一般会积极进行盗版调查,及时寻求公力救济。下文这则叶子贤控告谢立方等人侵犯版权案就比较典型地反映了近代版权司法保护的特点。 翻印书籍侵犯版权案 1932年7月21日,新天津报业书部代表叶子贤向北平市警察局报称,其社版权所有的小说《三侠剑